为加强对律师业务的专业性、规范性指导,充分发挥优秀代理词、辩护词的示范作用,2022年1月7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对四川省第叁届律师&濒诲辩耻辞;十佳代理词&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十佳辩护词&谤诲辩耻辞;获奖律师进行了表彰,成都办公室合伙人宁思燕的《某股份合作公司、邱某某诉某轨道工程有限公司、某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代理词》荣获四川省第叁届律师&濒诲辩耻辞;十佳代理词&谤诲辩耻辞;奖。
本届四川省律师协会&濒诲辩耻辞;十佳代理词&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十佳辩护词&谤诲辩耻辞;评选分为初评、复评与网络投票叁个阶段,初评、复评由来自高校和研究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评委与省内相关专业律师组成的评审小组评选,网络投票由社会公众在专业网络平台投票,最终评选出&濒诲辩耻辞;十佳代理词&谤诲辩耻辞;&濒诲辩耻辞;十佳辩护词&谤诲辩耻辞;。最终获评的律师代理词和辩护词充分展示了四川律师在民商事诉讼、仲裁和刑事辩护中的专业水平。
宁思燕律师代理的某股份合作公司、邱某某诉某轨道工程有限公司、某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主要案情为:原告拥有的一栋建筑物因地铁施工受损,遂起诉施工单位某轨道工程公司,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轨道工程公司向原告支付100万元加固费用。但原告并未维修房屋,又通过上访的方式主张赔偿,当地政府协调业主向其支付补偿款一千余万元。而后,原告将房屋推倒重建成一座大楼,并以诉讼方式再次向业主和轨道工程公司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要求两被告支付重建费用一千余万元。轨道工程公司委托成都办公室合伙人宁思燕作为其在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代理人。宁思燕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采取了全面答辩的策略,获得了合议庭法官的高度肯定和支持,最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某轨道公司赢得了案件。
宁思燕律师长期专注于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大型国有公司的法律服务,拥有注册建造师资格,系四川省律师协会评定的&濒诲辩耻辞;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谤诲辩耻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