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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园2024直达研究丨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流程简析

时间:2025/07/04 阅读:27

在公司治理架构中,法定代表人占据着极为关键的地位。其作为公司对外表意的代表,在民事活动、商业交易等诸多领域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一举一动皆可能对公司的法律责任、经济利益产生深远影响。法定代表人依法依规代表公司参与各类法律关系,在合同签署、诉讼仲裁等事务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其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公司。

 

然而,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有时会成为沉重的负担。当出现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怠于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变更登记,或是&濒诲辩耻辞;挂名法定代表人&谤诲辩耻辞;欲摆脱有名无实的困境,以及公司内部已完成法定代表人改选但工商登记却未同步更新等情形时,法定代表人可能陷入&濒诲辩耻辞;离职却无法脱责&谤诲辩耻辞;的尴尬与风险境地。此时,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便成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除不合理身份束缚的重要且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1      类 型

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主要由以下几种常见情形引发:

 

(一)冒名型

即原告就其担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事毫不知情,任职法定代表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述。

 

(二)挂名型

即原告虽与被告公司(或被告公司实际控制人)达成合意任职法定代表人,但对公司自始没有实际控制力,且不参与公司的任何实际经营事项。

 

(叁)失权型

即原告在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初,参与公司经营事项,对公司具有一定控制力,但随着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通常为恶化),原告对公司不再具有控制力,且其通过内部程序无法达到卸任目的。

 

(四)辞任型

即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原告在辞任董事或经理后,公司未重新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或拒绝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内部及外部程序。

 

基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条之规定,上述四种类型的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就原告穷尽自力救济的义务要求,第(一)(二)种低于第(叁)(四)种。也即,举证责任方面,若第(叁)(四)种类型的原告望通过司法强制力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由于其与公司存在实际关联,因此在诉讼中负有更重的举证义务。

 

   2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请求权基础

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为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濒诲辩耻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叁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谤诲辩耻辞;这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辞任与补任的相关规则,赋予了已辞任法定代表人寻求涤除登记的权利。在此之前,虽然相关法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条件及涤除登记请求权的行使条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部分法院从立法宗旨出发,认为法定代表人应具备公司经营管理的实质要件,若名义法定代表人不具备该要件,也支持其涤除登记诉请。如今新《公司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

 

从法律关系角度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可视为一种委托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叁十叁条规定,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法定代表人作为受托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通过单方提出辞任等方式,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进而请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

 

   3     案 由

此类诉讼一般以&濒诲辩耻辞;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谤诲辩耻辞;作为案由。这一案由准确反映了案件的核心争议,即法定代表人要求公司变更其在工商登记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

 

   4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

明确请求法院确认原告自某一具体日期起不再担任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例如:&濒诲辩耻辞;请求确认原告自【具体日期】起不再担任被告【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谤诲辩耻辞;

 

(二)请求判令办理涤除登记事项

要求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前往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如:&濒诲辩耻辞;请求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期限】日内至【具体市场监督管理局名称】办理涤除原告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谤诲辩耻辞;

 

   5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管辖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濒诲辩耻辞;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谤诲辩耻辞;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与公司密切相关,通常也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系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没有主要办事机构的,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时,需准确提供公司住所地的相关信息,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6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证据准备

(一)证明辞任的证据

1.辞任通知:向公司发出的书面辞任通知,明确表达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的意愿,通知中应注明辞任的具体日期,并保留好通知的送达凭证,如快递单号、签收记录等。例如,通过贰惭厂快递向公司注册地址邮寄辞任通知,在快递单上清晰注明文件名称为&濒诲辩耻辞;法定代表人辞任通知&谤诲辩耻辞;,并及时查询快递签收情况,留存查询结果截图。

 

2.公司内部决策文件:若公司内部有对于同意原告辞任或免除原告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应收集并提交这些文件作为证据。比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形成了同意法定代表人辞职的股东会决议,该决议需有股东的签字或盖章,作为证明辞任事实的有力证据。

 

(二)证明已穷尽内部救济途径的证据

1.催告函及送达凭证:在发出辞任通知后,若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应向公司发出催告函,明确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并告知逾期不办理将采取法律措施的后果。同样,要保留好催告函的送达凭证。例如,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发送催告函,并留存电子邮件的发送记录和对方已读的截图;或者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邮寄催告函,保留挂号信收据和查询送达情况的记录。

 

2.公司经营状态相关证据:若公司经营已处于非正常状态,如被登记机关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可收集相关的工商登记信息截图、政府部门的公告等作为证据,证明原法定代表人已无内部救济的现实可能。以公司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为例,可从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并打印公司的经营异常名录信息页面,作为证据提交。

 

3.自身履职情况证据:对于具有董事长、执行董事甚至股东身份的法定代表人,需证明已通过行使自身职权就其辞任等问题召集过董事会、股东会,但未能解决法定代表人变更问题。比如,提交召集董事会、股东会的通知、会议记录等文件,显示曾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进行讨论,但未形成有效的解决方案。对于只是经理职务的法定代表人,除了辞任通知和催告函外,还可提供公司已不再为其缴纳社保且未发放报酬的证据,如社保缴纳记录查询单、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等,以证明其已与公司脱离实质关系,且已积极寻求解决法定代表人变更问题但未得到回应。

 

(叁)证明与公司无实质性关联的证据

1.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证据:例如,提供公司内部会议记录,显示在公司的重要决策会议中,原告从未参与;或者提供公司的财务报表、业务合同等文件,证明原告在公司的经营决策、财务管理、业务开展等方面没有实际的签字权或决策权。若原告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能从未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可申请证人出庭以提供相关证人证言,如公司员工、合作伙伴等证明原告未实际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证言。

 

2.无公司决策权的证据:可以是公司的决策流程文件,规定了某些决策必须由特定人员或机构作出,而原告不在决策主体范围内;或者提供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决策人员指示公司经营活动的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明原告对公司管理事务没有任何实质决策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均听令于实际控制人。

 

   7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如果公司未根据生效判决载明的内容向工商主管部门涤除原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的登记,原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据该生效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于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叁条规定:&濒诲辩耻辞;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谤诲辩耻辞;这为原法定代表人申请强制执行后的涤除登记提供了明确的操作依据,有力保障了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法律效果实现。

 

&苍产蝉辫;参考案例&苍产蝉辫;

1.&苍产蝉辫;(2020)最高法民再88号

2.(2020)川01民终2506号【入库编号:2023-08-2-264-001】

3.(2021)川1381民初5475号【入库编号:2023-08-2-264-003】

4.(2021)苏0282民初10454号【入库编号:2024-08-2-264-002】

5.(2022)最高法民再94号【入库编号:2023-08-2-264-002】

6.(2024)沪02民终1343号【入库编号:2024-08-2-264-001】

(作者:郑鹏  谢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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